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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依本條例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資安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數位部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