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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國會榮譽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對於國會交流具有下列貢獻之一者,得頒給國會榮譽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本院現任委員主動籌組成立本院與外國國會議員之聯誼組織達兩個以上並積極持續運作。
二、本院現任委員熱心參與本院外賓接待或參與國際組織活動,貢獻卓著。
三、外國國會議員成立對我國友好組織並積極持續運作。
四、外國元首、副元首、國會議長、副議長、議員、政府官員或外國民間人士積極促成本院參與國際社會活動,貢獻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