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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法官在職進修之方式如下:
一、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遴選法官分派國內外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以下簡稱選送進修)。
二、實任法官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以下簡稱帶職帶薪自行進修)。
三、實任法官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自行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以下簡稱留職停薪進修)。
四、前三款以外其他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或相關規定選送或自行申請之進修。
五、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與司法業務有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
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遴派至國內外從事帶職帶薪考察(以下簡稱選送考察)者,視同從事在職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