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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法官及檢察官之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
職務法庭認移送懲戒之案件無受理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