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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借調,指商借其他政府機關、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機構、公民營事業機構具備相關技術專長之現職人員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充任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
前項所稱現職人員,不包括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或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進用之聘用、僱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