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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司法院設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審查委員會(以下稱晉敘審查委員會),
掌理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審查事宜。
晉敘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
灣高等法院院長、相關上級審法院院長、高等法院及分院法官代表二人、
地方法院法官代表四人、銓敘部代表二人為委員,並以司法院秘書長或其
指定之人為主席。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