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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書狀如下: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及監察委員(以下簡稱委員)收受之人民陳情或檢舉文件。
二、值日委員或巡迴監察(以下簡稱巡察)委員接見陳情人之陳情書、檢舉書或口頭陳述之意見或詢問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