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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
前項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錄影。
第一項影像之拍攝,應公開透明、忠實記錄會議實況,其拍攝原則如附表。
圖表附件:
附表.PDF
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