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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船舶:指非依中華民國法律註冊登記或列管之船舶,包括民用船舶、軍用船舶、公務船、潛水艇及其他潛水器。
二、船舶所有人:指船舶所有權人、承租人、經理人或營運人。
三、有害物質:指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所指定之物質。
四、核物質:指含有鉓、鈾二三三元素或含鈾二三五占鈾之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七一一以上之物料,或其他經原子能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