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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採購文件,係指機關或其補助、代辦機關 (構) 依本法辦理採
購所持有之下列文件及其所附實物或證物:
一、計畫及申購文件。
二、規劃及設計文件。
三、招標、投標、開標、審標及決標文件。
四、契約、履約管理及驗收文件。
五、爭議處理文件。
六、其他與辦理採購有關之文件。
前項採購文件,包括書面、錄音、錄影、照片、微縮片或電子數位資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