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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註銷:指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從典藏管理中永久除籍之程序。
二、處置:指文物註銷後之處理方式。
三、註銷品:指經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以下簡稱審鑑委員會)審定註銷之文物。
四、參考品:指文物註銷後,作為推廣教育品或修護實驗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