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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古文書」,係指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稱本館)所收藏字據、簿冊或證書等記載於紙或絹上之文字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