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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行政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行政院院長、副院長。
二、各部會首長。
三、政務委員。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銀行首長。
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由副首長代表。
行政院秘書長及行政院發言人得列席行政院會議處理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