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民大會於立法院所提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送達後,議長應即通告於一個月內集會。
前項彈劾案有關資料,應於收到後七日內送全體代表及被彈劾人,並請被彈劾人於開會七日前提出答辯書,答辯書一併分送全體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