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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置縣長一人,綜理縣政,並指揮監督所屬職
員及機關。其受上級機關之委任者,並得監督上級機關所屬機關及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