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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發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檔案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檔案政策、法規及管理制度之規劃、擬訂事項。
二、各機關檔案管理、應用之指導、評鑑及協調推動事項。
三、檔案目錄之彙整及公布事項。
四、各機關檔案銷毀計畫及目錄之審核事項。
五、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及其他爭議案件之審議事項。
六、國家檔案徵集、移轉、整理、典藏與其他檔案管理作業及相關設施之
規劃、推動事項。
七、私人或團體所有文件或資料之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等規劃協調
事項。
八、國家檔案開放應用之規劃、推動事項。
九、全國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及協調推動事項。
十、檔案管理及應用之研究、出版、技術發展、學術交流與國際合作及檔
案管理人員之培訓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檔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