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災後重建工作整體計畫之統籌規劃及審議、災區行政機關、文教、道
路公共建設之重建、歷史性建築之修建、土石流、山坡地、河川、堰
塞湖等災害防治與水土保持、水利設施等工作之協調事項。
二、災區產業重建與發展、城鄉地區更新、農村聚落與原住民聚落重建、
行政院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之管理、房屋貸款專案融資等工作之協調事
項。
三、災區重建工作之人民陳情、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人事、
會計、檔案管理及法規彙整事項。
四、新聞聯絡及其他災後重建工作事項。
前項所列重建事項,各級政府機關負責推動執行如有窒礙難行、情況急迫
或需統籌辦理者,得由本會逕予推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