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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史館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紀、志書、傳記、專題之研究、撰述、彙編事項。
二、歷史圖表之製作、彙整事項。
三、史學集刊、專刊之編印、工具書之編製、資料庫之建立事項。
四、史料、史實之研究、考訂、史著之介述事項。
五、史料之蒐集、整理、複製事項。
六、史料之典藏、應用、展覽、管理、參考諮詢事項。
七、國史、地方史之研究、修纂及重要史料之審訂、彙編事宜。
八、其他有關纂修國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