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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各地方農業試驗應用及農業推廣
,設桃園、苗栗、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台東各區農業改良場,各區
農業改良場區域規定如下:
一、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為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及基隆市、新竹市。
二、苗栗區農業改良場為苗栗縣。
三、台中區農業改良場為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及台中市。
四、台南區農業改良場為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及嘉義市、台南市。
五、高雄區農業改良場為高雄縣、屏東縣及澎湖縣。
六、花蓮區農業改良場為花蓮縣、宜蘭縣。
七、台東區農業改良場為台東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