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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人員於在職中或離職後入出國(境),應依本辦法辦理。特定人員另有其他應遵循之入出國(境)相關法令時,並應依該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