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外國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駐外機構申請尋職簽證:
一、有工作經驗者,近六個月內之月平均薪資或報酬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八條公告之數額。
二、畢業一年內且無工作經驗者,須為教育部公告之世界頂尖大學畢業。
三、經外交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