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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內政部
家庭暴力防治
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
家庭暴力防治
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
家庭暴力防治
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
家庭暴力防治
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提供大眾
家庭暴力防治
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協助公、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處理程序及推展
家庭暴力防治
教育。
七、統籌家庭暴力之整體資料,供法官、檢察官、警察人員、醫護人員及
其他政府機關相互參酌,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八、協助地方政府推動
家庭暴力防治
業務,並提供輔導及補助。
九、其他
家庭暴力防治
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