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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部落:指原住民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範圍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
二、申請人:指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本文規定,申請辦理公開展覽或說明會之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