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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8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空器起飛前及降落後,執行客艙內之安全檢查,如發現可疑物,應即向當地民航主管機關報告。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貨物、行李、乘客經安全檢查後,始得裝載於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