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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82~84、86~91、93、96~97-10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7 條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滅火設備分類如下:
一、第一種滅火設備:指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
二、第二種滅火設備:指自動撒水設備。
三、第三種滅火設備:指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惰性氣體、鹵化烴或乾粉滅火設備。
四、第四種滅火設備:指大型滅火器。
五、第五種滅火設備:指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防護設備分類如下:
一、冷卻撒水設備。
二、射水設備:指固定式射水槍、移動式射水槍或室外消防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