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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7 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得運用文字、圖說、表格或其他適當方式輔助開審陳述之說明,以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惟宜注意其運用方法有助於口語說明之資訊傳達成效。
前項資料,得以當庭播放投影片簡報、於開審陳述時提供國民法官法庭記載其內容之文書,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呈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