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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6-5 條
由嵌入式之線盒表面延伸配管時,應另裝延伸框,以延伸及固定於既設線盒,且延伸框應以蓋板蓋住出線口。設備接地應符合第一章第八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