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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6-11 條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及手孔之裝設應使作業人員可觸及其內部配線,無需移開建築物任何部分,或挖開人行道、舖設地面或其他舖設地面之物體。但線盒、管盒及手孔以碎石、輕質混凝土或無粘著力之粒狀泥土覆蓋,且其設置場所能有效識別及可觸及挖掘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