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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6-10 條
拉線盒、接線盒及導管盒之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二平方公厘以上導線之導線管或電纜佈設時,其線盒及管盒最小容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線拉線:線盒或管盒之長度不得小於導線管中最大標稱管徑之八倍。
(二)轉彎、U型拉線或接續:
1.導線管進入側轉彎至另一側之線盒或管盒距離,不得小於導線管最大標稱管徑之六倍。有其他導線管進入時,其距離應再增加同一側同一排所有導線管直徑之總和。
2.每一排導線管應個別計算,再取其中一排算出之最大距離者為基準。
二、線盒之長度、寬度或高度若超過一‧八公尺者,盒內所有導線應予綁住或放在支架上。
三、所有線盒及管盒應有蓋板,其材質應與線盒或管盒具相容性,且適合其使用條件。若為金屬材質者,應予接地。
四、若盒內裝有耐久隔板加以區隔者,每一區間應視為個別線盒或管盒。
五、線盒或管盒容積大於一六五○立方公分,且依下列規定裝設者,其內部得裝設配線端子板供導體接續用:
(一)配線端子板尺寸不小於其裝用說明書規定。
(二)配線端子板於盒內不會暴露任何未絕緣帶電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