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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4 條
海域淺層鑽井工程施工時,於安裝防噴器之前應裝設導流器。但已鑽探之區域或地層,如證實淺層無天然油氣儲積時,可免裝設導流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