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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4 條
本章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淨寬應依左列規定:
一、地下通道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該地下通道之寬度;其臨接二條以上寬度不同之地下通道時,應以較寬者為準。但經由起造人檢討逃生避難計畫並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地下廣場之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
三、專用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地下使用單元之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時,應為一點八公尺以上。
前項直通樓梯級高應在十八公分以下,級深應在二十六公分以上。樓梯高度每三公尺以內應設置平台,為直梯者,其深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為轉折梯者,其深度不得小於樓梯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