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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3 條
行政訴訟進行中所生程序上之爭執,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先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