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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2 條
油水分界面偵測器之構造性能,應依左列規定:
一、能迅速準確測示污油艙及油水混合水艙或櫃內垂直深度之任何油水分界面位置。該位置得毋需連續顯示。
二、該器得為可以永久固定裝置或輕便可攜之型式。如屬永久固定裝置,並以固定感應器測示分界面資料者,其性能應與輕便式之正常情況相當。
三、永久固定裝置於艙櫃內者,應能耐洗艙時噴射液體之衝擊。
四、能適用以偵測各種不同密度之液體分界面。如經試驗僅適於某一種或多種液體者,核准文件應予明確說明所適用之液體及有關之限制。
五、其設計應實用可靠,所採用之材料應能耐海上各種情況。
六、應能符合油輪危險區域有關之安全要求,並不致干擾無線電通信。
七、其準確度應在真正油水分界面位置上下二五公釐之範圍內。
八、應具有設施以在船上校準該偵測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