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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1 條
緊急撤離演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客座位數超過四十四座之航空器,應在九十秒鐘內完成。
二、航空器使用人於首次使用之機型載客座位數超過四十四座,於營運前或航空器經相關修改後,應以實機作乘客緊急撤離演練一次。但該航空器取得型別檢定時,已由原航空器製造廠完成九十秒內緊急撤離驗證者,得以實機作無乘客參與之部分緊急撤離演練,且應於十五秒內完成。
三、年度訓練或定期演練得於緊急逃生訓練艙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