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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1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分段行駛。視需要設於交岔路口,並得於待轉區內標寫待轉區標字。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線寬十五公分。劃設於第一百七十條停止線前端,設有第一百八十五條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者,劃設於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前方。
本標線設置原則如下:
一、待轉區前緣不超出橫交道路路面邊緣。
二、待轉區後緣應與行人穿越道線間隔五十公分以上。但不影響行人穿越安全時,得依實際情形酌予調整。
三、在丁字路口不影響行人通行時,得削減人行道設置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或以不妨礙機慢車待轉動線之原則於待轉區上游劃設第一百七十一條槽化線;其號誌管制得配合實施待轉機慢車綠燈早開。
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