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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0-2 條
地下線路用之人孔及手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孔及手孔應堅固能耐受車輛或其他重物之壓力,且有防止浸水結構。
二、人孔及手孔應有排除積水之結構。
三、人孔及手孔不宜設置在爆炸性或易燃性氣體可能侵入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