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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0 條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應能自動停止流出物向舷外排洩,並在左列情況下開始發出可聞及可見之警報:
一、油輪用者,油之瞬間排洩率達到每浬六○公升時。
二、油輪用者,排洩總量達到規定之許可限度時。
三、非油輪用者,流出物之含油量超過規定之容許量時。
四、該系統動力故障時。
五、該系統試樣損失時。
六、該系統量計及紀錄系統故障時。
七、該系統感應之輸入信號超過有效能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