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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0 條
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腳踏釘、階梯、平台及其配件等所有爬登裝置,其機械強度應能支撐最大預期荷重二倍之重量,而不致產生永久變形。
最大預期荷重應為一百三十六公斤或三百磅以上,包括作業人員、工具及其持有之設備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