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4 條
公司股東取得符合本條例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第十
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於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股
票時,上市、上櫃公司應依減資日之收盤價格,未上市、未上櫃公司應依
減資日公司股票之每股資產淨值,計入減資年度該股東之所得額課稅。但
減資日之收盤價格或資產淨值高於股票面額者,依面額計算。
前項規定,於獎勵投資條例施行期間取得之緩課股票,準用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已發生尚未核課確定之
案件,准予適用。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