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2 條
單選題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
複選題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全部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答錯 k 個選項者,得該題(5-2k)/5之題分;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不含二個)者,該題以零分計算(複選題計分方式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