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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1 條
本準則所定收益法,指營利事業於從事無形資產移轉及使用之受控交易時,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之評價準則公報第七號「無形資產之評價」所定之基本準則、收益法相關之評價方法、解釋與應用、評價報告與揭露之規定,評估無形資產之價值,決定該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價格。
評估收益法之適用性時,應考量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因素,尤應特別評估下列假設條件:
一、財務預測之正確性及可靠性。
二、成長率。
三、折現率。
四、賸餘經濟效益年限。
五、稅捐效果之假設。
六、其他影響評估無形資產價值之假設條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