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1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照顧服務人員登錄於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居家式長照機構)者,於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支援非登錄之居家式長照機構,且其支援之機構未逾二處時,原登錄機構不得拒絕。
前項照顧服務人員於支援非登錄之居家式長照機構期間,其與該支援機構間之權利義務,應於支援契約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