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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1 條
觀光遊樂業之園區內,舉辦特定活動者,觀光遊樂業應於三十日前檢附安全管理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後,應陳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第一項規定所稱特定活動類型、安全管理計畫內容,由交通部會商相關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審查第一項規定計畫時,得視計畫內容,會商當地警政、消防、建築管理、衛生或其他相關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