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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專科以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設置與各該學校程度相當之進修科目,選取合格學生,修業完畢,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給予各該科目之學分證明書。經入學同級學校者,如所修之學分與所習系、科之學科名稱、學分數目均相同時,應酌予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