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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會計報告,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會計報告之種類及格式,是否與會計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二、各種會計報告,是否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便於核對。
三、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計報告所列數字之計算是否正確。
五、會計報告所列數字或文字之更正,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六、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有無分年編號收藏,並編製目錄備查。
七、各種對外會計報告,有無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有無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八、各機關編製之日報及月報有無順序編號,其號數是否每年度重編一次。
九、會計報告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其銷毀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十、各種會計報告內容,如有因會計方法、會計科目或其他原因而引起之重大變更,有無將變更情形及其對財務分析之影響作適當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