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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各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其中重要新興計畫與擬重大變更之繼續計
畫,凡符合左列條件者,均應於計畫擬妥後隨時函報主管機關,並由主管
機關加具審核意見送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議,其書表格式比照「政府
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辦理:
一、新興計畫,列入國家重大經建計畫或其總投資金額在一○○億元以上
者。
二、已報行政院核定之繼續計畫,因計畫內容部分變更,或因外在因素,
致投資總額增減超過二○%,且金額超過二○億元以上者。
三、其他涉及政府重要政策之計畫。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對前項各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
應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部。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之各項計畫,其需列入八十八年度預算者,國營事業函
報主管機關之期限為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主管機關應於九月十五日前送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應於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審
議結果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