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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行政院收到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及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
政府、福建省政府 (以下簡稱省市政府) 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編送之請中央
補助之項目及其數額表,即交由行政院主計處彙總整理,並安排審核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