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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本法修正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仍依修正前之規
定辦理,係規定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至九十九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仍應依本法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規
定辦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