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所稱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係指完全關閉類比訊號,僅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