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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之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鋪設,或雖能鋪設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鋪設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為相當之補償。
前項網路之鋪設,應於施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
依第一項規定鋪設網路後,如情事變更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變更其鋪設。
對於前三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之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